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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宝乐与森宝乐之争

1998-09-14 来源:光明日报 王生 武文 我有话说

以生产面包等食品著称的北京“新侨三宝乐(以下简称三宝乐)”,1996年4月发现了一家名字跟自己很相似的“新侨森宝乐(以下简称森宝乐)”食品店,而且这家食品店主要产品也是面包和糕点,该店的组建人之一、股东之一曲宝奎在退休前曾是三宝乐企业的副总经理。三宝乐认为森宝乐严重地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于1997年7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朝阳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,要求森宝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赔偿三宝乐经济损失35402元。

但是,森宝乐对于一审判决不服,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他们认为:三宝乐在最初申请使用的商标是“三宝乐”,而不是“新侨三宝乐”,这与“新侨森宝乐”有很大的区别,因此“新侨森宝乐”对“三宝乐”没有构成侵权;另外,森宝乐认为自己的店名是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的,他们有自由使用的权利,名称有别,不存在使用他人店名的问题。森宝乐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他们将企业名称“新侨森宝乐”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。

针对森宝乐所提的几处疑点,三宝乐认为:本来我们就叫“新侨三宝乐”,有人单拎出“三宝乐”三个字是别有用心的臆造,其代理人说:我们从1986年2月开业时起,就以“新侨三宝乐”为商号,以“北京新侨三宝乐”为服务商标,以“北京新侨三宝乐,并图(商标图案)”为商品包装标识,至今已经连续使用了13年之久,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,而“新侨森宝乐”和“新侨三宝乐”两者之间非常相似,区别仅“森”和“三”两个字,而且汉字“森”的汉语拼音sen与汉字“三”的汉语拼音san之间的差别仅为a和e。再者,两者名称前两个字都为“新侨”,因此消费者很容易在购买面包产品时产生误认、误解,从而产生混淆商品的不良后果,因此森宝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我们的侵权;另外,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,企业在自由使用其企业名称时不能侵犯其他企业的权益。

法庭最后宣判:驳回森宝乐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对于这个案子,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方民义律师说:“对于此类案件的发生,究其原因,主要有以下两方面,一个是我国现在的法律建设还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,有些法律没有充分地发挥作用,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的工作力度要不断加大;另外,就是作为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品牌意识,在企业成立之初就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,同时如果已经发现了这类问题应尽快解决,千万不能拖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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